1、公务员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这里的“依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我国现行的编制管理制度,我国人员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军事编制等。行政编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但在一个机关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如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他们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行政关系不属于该机关。在这里,只有纳入和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才划入公务员范围。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其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划入公务员范围。
2、公务员的录用形式有哪些?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公务员录用制度,就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资格条件、方法、程序和录用的组织权限等。
公务员录用的方法,充分贯彻和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务员录用主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方法,择优录用。公开考试,是指面向社会,以考试为测评手段,公开选拔人才。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公务员的部门、职位及其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的科目和时间;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全面测验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能力以及专业技术水平。严格考察是指对考试合格者以往的情况和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学习表现、工作实绩等。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是测评人员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录用工作中要同时运用,不能只用其一、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标志,充分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刻变革。
录用是取得公务员身份最重要的途径,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进行管理的基础和标志,很多国家推选公务员制度,都是从改革录用制度开始的。录用的依托是考试,考试的核心是竞争,是一种公开、公平的竞争,知识和能力的综合竞争,德和才的全面竞争。
3、招考公务员工作一年几次?
答:招考公务员大体可分为中央公务员招考和地方公务员招考两种。我国每年都会举行几十次大大小小的公务员考试,从纵向来划分,可以分为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横向来分又可分为各个系统的公务员考试,例如公安系统公务员考试、司法系统公务员考试、海关系统公务员考试等,但是一般系统单独招考的情况比较少,都是由人事部门统一招考各系统的公务员,所以,公务员考试中最主要的就是中央和各省人事部门组织进行的统一招考。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有什么区别呢?
中央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各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4、什么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答:参照单位,全称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即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5、《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做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公务员法》对考核共有五条规定,分别表述了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方式、程序、方法、考核主体、考核结果和告知、考核结果的使用等。要了解考核内容重点把握如下要点:
一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规定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强调要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二是关于考核方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要处理好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的关系。三是关于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作出规范,同时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作出了原则规定。四是关于定期考核结果,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为体现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五是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高速???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政策6、公务员辞职辞退是否有新规定?
答:《国家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公务员法的出台,在近三、五年内相关的配套法规都将出台,目前国家已制定出台了《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今年年内将出台《公务员考核规定》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办法》。《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目前还没有新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关于辞职辞退中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7、对公务员的处分原则是什么?公务员的处分程序是什么?
答:在对公务员处分的整个过程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是宪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处分程序,是指有权作出处分的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规定处分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处分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处分活动的正确、及时、有序、规范。机关在调查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一般采取下列程序办理:一是初查。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就是初步确认公务员是否犯有违法违纪行为,并是否有必要追究纪律责任。二是立案。是指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查后,认为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决定案件成立、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三是调查取证。四是要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五是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六是通知。对公务员的处分决定作出之后,为了使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知晓,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通知是为了保证处分决定的正确执行,也是为了保护被处分公务员的救济权利,使其能够提出申诉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1、哪些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可以不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任现职以来经证明具有较高外(汉)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一是任现职以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以留学证明书或签证为准);
二是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三是任现职以来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外文专著、译著的,民考民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汉文专著、译著的;
四是获得博士学位的;
五是获得硕士学位,申请评审中级职称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汉)语成绩要求。
一是年龄在 45 岁以上 ( 含45岁,年龄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12月31日之前) 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外 ( 汉 ) 语考试成绩在上述第二条第二款外(汉) 语考试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分。
二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并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参加外(汉)语考试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⑴能力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1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2]25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起,对全额和差额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是:“因事设岗、以岗择人、公平竞争”。专业技术岗位是在单位编制人数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依据是:根据自治区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对于现有比例已超过自治区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可通过人员分流、自然减员等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现有比例尚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的,每年按5%的比例逐年增加。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地、州 ( 市 ) 级拔尖人才;
⑵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⑶取得非本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⑷县 ( 市 ) 及以下基层单位(含自治区、地州属企事业单位驻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⑸近五年,每年有半年以上(含半年)在野外从事农(牧)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⑹男 55 岁、女 50 岁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年龄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 12 月 31 日之前);
⑺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2、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答: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哪些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培训时间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脱产学习累计不得少于12天(按72学时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完成国家、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所规定的每年25学分。对参加高于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学历或第二学历的学习,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三年内有效<取得单科结业证视具体情况审定);公共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占每年完成脱产学习1/3时间;继续教育要以业务学习为主,在年内业务学习不得低于2/3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循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登记。
7、人事行政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管理权限?
答:行署人事行政部门对所在辖区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宣传和实施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制度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查认定本辖区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集体、乡镇、民营等多种经济成份企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咨询等活动。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未达到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不得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8、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不服从单位学习安排、未履行义务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缓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9、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为几年?
答:成绩达到国家级合格标准(60分)以上,在晋升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之前一直有效。
10、只有大专和中专学历能不能评审高级职称?
答:根据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规定,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可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1、工程专业是否有新的任职资格条件?
答:没有,仍执行新人职字(1993)33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13、取得职称以后如何兑现工资?
答:依据《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新人发[2003]30号)文件规定,除了教师系列是竟聘后带岗评审之外,其他系列均实行评聘分开。凡取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聘任,实行竞争上岗。各单位通过竞聘、公示等程序后,将聘任结果报当地职改办审核后,由职改办给工资科开据批准兑现工资单,做为兑现工资的依据。
(各系列职称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均不同,欢迎直接拔打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电话2123939或到专技科(行署新楼413室)咨询。)
14、经济类职称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是什么?
答:(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辞职、辞退的程序和根据哪个文件执行?
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根据新人才字(1991)177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辞职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档案转人才交流中心。
辞退根据新人字(1992)10号《关于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执行。
辞退由单位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计发辞退费,档案转人才中心。
16、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哪些评审材料?
答:(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连续三年《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任现职以来的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一份(3000 字左右)。
(4)最高学历证书、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满 5 年)及聘任文件和聘用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外(汉)语等级考试成绩单。合格标准按照《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 [2005]35 号)执行。
(6)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具体要求按照《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 新人办发 [2002]62 号文件 ) 执行。
(7)任现职以来,能充分反映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的论文、著作、译著等作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呈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三天)结果原件一份。
(10)上报材料清单一份。
17、任职资格的初定职有哪些政策?
根据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者,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初次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两年、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五大”(含党校)毕业以上学历者或取得自治区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教育待遇证书且学用一致的人员,在(或到)乡镇和三、四类地区的县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件规定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关于福利、退休、工考有关政策
1、什么样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才能探亲?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1]184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的假期有多长?
答: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3、已婚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本人未再结婚,能否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答:已婚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本人未再结婚的,从下一个年度起可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4、探亲假期如何计算?
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学校教职工,可否在开学期间探亲?
答: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97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扣发工资。
7、长期病假人员工龄如何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8、机关事业单位休假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休假期限: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十四天,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均可休假十四天。
9、休假时间是否包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答:休假天数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10、学校以及实行野外休假制度或其它休假制度的单位能不能休假?
答: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学校以及实行野外休假制度或其它休假制度的单位不执行自治区的正常休假制度。
1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如何执行劳动法?
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但是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1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干部、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13、阿勒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可否提前?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关于办理干部退休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政发[1980]201号文件)规定:在青河、富蕴、吉木乃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干部,退休年龄可比正常退休年龄放宽三至五年。此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这些地区的工人。
14、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身体尚好,能否不退休?
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1987]58号)文件规定:干部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时不论本人申请与否,均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报请任免机关审批,批准后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通知本人。
15、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干部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党员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后,应先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16、机关事业单位如何贯彻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
岁以上的技术工人,允许从初级工开始每年参加培训,逐级考核至高级工。
19、什么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常年病假休息,工作严重缺乏连续性的人员,如近两年内住院治疗过,并且除住院外病假累计达到60天以上的,可向地区人事局提出鉴定申请,经地区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人员,由地区人事局审批退休、退职。
20、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本人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需提供:至少一次的住院材料,如出院证、原始病历等,近两年内由地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伤病残部位的体检材料,如各类化验单、检验单、x光片、ct片等。
四、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
1、新的人才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新的科学的人才观,今后我们衡量人才的标准再也不是单凭学历和职称,而是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只要勤奋学习,积极投身时代创业的伟大实践,人人都可以成才。
2、非政府人事部门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由哪个部门管理和监督?
答:非政府人事部门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由地区人事局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的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监督。
11、如何参加自治区人才交流大会?
答:招聘单位按要求填写《招聘信息登记表》,按时上报地区人才市场,由地区人才管理办公室负责上报招聘信息和组团参加。招聘单位参会时需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本单位有关信息等资料。求职者个人可以自行参加,详情可向地区人才市场咨询。
12、地区人才交流大会每年何时举办?
答:地区每年在5月份举办地区人才交流大会。
13、如何参加地区人才交流大会?
答:招聘单位按要求填写《招聘信息登记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地区人才市场。招聘单位参会时需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本人 3、人才招聘广告是由哪个部门审批的?
答:人才招聘广告是由地区人事局人才管理办公室予以审批。
4、地区人才市场能提供哪些服务?
答:地区人才市场主要提供:职业介绍、人才推荐、发布招聘信息、毕业生报到、人才信息咨询、网上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人才素质测评、人才派遣、人事代理、保存人事档案、调整档案工资、审批招聘广告、代办养老保险、军转人员择业、退休人才开发等项服务。
5、招聘单位如何办理招聘手续?
答:由招聘单位出具单位招聘信息,内容包括:需招聘专业、人数、条件、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单位需求人才登记表》。
6、招聘单位办理招聘手续时需缴纳多少服务费?
答: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787号文件规定,招聘单位办理招聘手续时需缴纳100元/月服务费。 答: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加发本人基本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给予不底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7、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答:技术工人被聘用一年后,可申报初级工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0年并被连续聘任为初级工满5年或累计聘任为初级工满6年的,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5年并被连续聘任为中级工满5年或累计聘任为中级工满6年的,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18、事业单位45岁以上的技术工人有无晋升技术等级的优惠政策?
答:在事业单位工作15年以上,未取得工人技术等级且年满45
7、个人如何办理求职登记?
答:个人需提供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并填写《求职登记表》。
8、个人办理求职登记时需缴纳多少服务费?
答: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787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求职登记时需缴纳25元/年服务费。
9、大中专毕业生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父母工作单位在地直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地区人才管理办公室报到(办公地点在地区人才市场),自愿来我区工作的内地大中专毕业生,也可将报到证改派后到地区人才管理办公室报到。其他县(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地区人事局综合科报到。
10、自治区人才交流大会每年何时举办?
答:自治区每年分别在3月、6月、9月、11月举办春夏秋冬四季人才交流大会。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本单位有关信息等资料。求职者个人可以自行参加,详情可向地区人才市场咨询。
14、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每年何时举办?
答: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每年在11月份由国家人事部在全国范围统一举办。
15、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能够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答: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能够提供全国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大会、举办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举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经验交流会等就业服务。
16、大中专毕业生如何选择就业?
答:大中专毕业生在选择就业时,要转变就业观念,不能等靠要,不能依赖父母包办,要靠自己。要将过高的择业目标下调,可以比较容易找到工作,同时,还可以在社会实践中进行锻炼,积累工作经验,丰富人生阅历。选择就业时不必总是盯着热门,360行没有一行是永远的热门职业,要以智慧求生存,需要不断“充电”,还应当熟知一些专业以外的知识,不仅要成为专门人才,还要把自己塑造成为复合型人才。
17、如何在网上进行求职?
24、人事代理单位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人事代理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需代理人员花名册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根据代理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缴纳当年人事代理费。
25、人事代理个人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人事代理个人需提出本人书面申请,出具身份证原 答:网上求职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网上招聘会,可将求职信息张贴在“大学生就业网”等专业网站里,可参加网上在线招聘等形式。发出求职资料后,要主动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在网上招聘会结束后几天,要主动通过E-mail或打电话询问情况。大学生通过网上求职时,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包括自己的求职信、简历、论文、实习报告等内容的个人主页,这样有利于提高网上求职的成功率。
18、地区人才市场如何发布招聘和求职信息?
答:地区人才市场将在阿勒泰政府网、地区人事人才网、地区人才市场招聘栏等处发布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
19、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手段,对其人事业务以及与人事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实行全部或某些方面的代理。
20、开展人事代理对人事代理单位有什么好处?
答:开展人事代理有利于疏通人才进出渠道,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享受全方位的人事人才服务;可以为人事代理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的接转与管理;办理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转正定级等相关手续;接受人事代理单位委托,为其提供人才信息查询、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和人才代招代聘等服务。
21、开展人事代理对人事代理个人有什么好处?
答:开展人事代理可以为人事代理个人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办理人事档案的接转与管理,受理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整、转正定级、身份确定、年终考核等业务,出具报考研究生等证明。
22、人事代理业务及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有哪些?
答:人事代理业务及人事档案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其他单位及非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3、人事代理的对象有哪些?
答:人事代理的对象是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等需要代理的人事代理单位;辞退、辞职、解聘、下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等人事代理个人。
件,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并缴纳当年人事代理费。
26、人事代理单位和人事代理个人每月需缴纳多少人事代理费?
答: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787号文件规定,人事代理单位和人事代理个人每月需缴纳20元档案保存费。
27、如何管理大中专毕业生档案?
答:父母工作单位在地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地区人才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地点在地区人才市场),自愿来我区工作的内地大中专毕业生,也可将档案转入地区人才管理办公室管理。其他县(市)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由所在县(市)劳动人事局管理,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其学生档案。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0、流动人员每月需缴纳多少档案保存费?
答: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787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每月需缴纳20元档案保存费。
31、人事档案如何转递?
答:人事档案的转递,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出具的调档或转档函,予以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32、什么是人才派遣?
答:人才派遣亦称人才租赁,是由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签定派遣合作协议,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新型用人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人才服务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33、开展人才派遣有什么好处?
答:开展人才派遣工作可以使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科学简捷,解脱了人事管理,减少了人事(劳动)纠纷,避免人才流失,降低管理成本,节省了人力和物力,提升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用人方式机动灵活,在员工管理和使用上可以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人才派遣可以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
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
五、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1、如今大中专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今后就业有哪些渠道?
答:1998年(含98年)以后入学的国家任务统招生及自费生,不再实行指令性分配。可以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单位招聘以及采取人才储备编制、“三支一扶”政策、南疆四地州招考公务员等方式实现就业。
2、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国家、自治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以下优惠政策:
(1)按照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的中小企业,可减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内免征工商及其他各种行政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的,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对创业带动就业再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3)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限制,各地可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4)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其人事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其人事档案保留在户口所在地的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并享受免费档案保管服务。
(5)各级党、政机关今后招录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
3、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以下条件的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录用;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等专业的毕业生优先录用;高学历毕业生优先录用。
4、如何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答:(1)自愿报名。毕业生以自愿原则,根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布的基层岗位需求信息,按照省级“三支一扶”办的要求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进行报名。
(2)考核考试。省级“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根据报名情况,对报考者组织考核或考试。
(3)确定人选。省级“三支一扶”办对考核考试合格毕业生进行体检、审核,确定人选,并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技”计划登记表》。
(4)岗前培训。省级“三支一扶”办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
5、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服务期限是几年?服务内容是什么?
答: 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服务内容主要是到乡镇一级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6、“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有何规定?
答: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制定有关日常管理规定,加强对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人事部门主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档案管理和考核工作;服务单位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7、“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户档管理有何规定?
答:“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由学校派遣刭省级“三支一扶”办指定的有关机构,或根据本人意愿派遣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8、“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考核管理有何规定?
答: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三支一扶”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级“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9、对服务期满要求扎根基层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就业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刭国家需耍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0、对服务期满报考公务员和研究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11、对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就业上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各级人事部门为“三支上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后,国家有何优惠政策?
答: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1)8号通知做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的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的问题,2002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新地税发(2002)83号文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及企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中办发﹝2003﹞29号文件。2003年9月底,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29号文件在人发﹝2002﹞82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筹措、人员补贴标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4)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局、国税局的要求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对其进行实行年审(检)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达不到免税要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2、中央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都采取了哪些政策?
答:中央及有关部门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先后下发了以下主要文件:
(1)人发﹝2002﹞82号文件。2002年8月,经总理办公会研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批准,以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部6部门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从“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待遇、认真解决养老问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个案解决特殊困难、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等6个方面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工作作出了规定。
(3)财预﹝2003﹞465号文件。2003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增加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方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的通知》(财预﹝2003﹞465),明确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财政和企业要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
(4)国人部﹝2003﹞27号文件。2003年9月,经中央同意,人事部、中组部、宣部、中央维稳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7号),肯定广大企业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在中办发电﹝2001﹞31号、﹝2003﹞28号的基础上,重申在当前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既不甘示弱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中办发29号等四个文件的下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部分企业军队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视和关心,是解决部分企业军队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做好稳定工作的基本政策。
3、解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解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对象和范围原则是指:建国以来,特别是1975年后,到2001年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队干部,也就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和退休等企业军转干部。
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
6、企业军转干部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答:人发﹝2002﹞82号文件规定:
(1)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具体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在困难的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4)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5)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的攀比。
(6)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5、企业军转干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规定?
答:人发[2002]82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军转干部,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兑现到户,落实到人。按政策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以(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济,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7、如何理解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人员补助标准(职工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含义)?
答: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国人部发﹝2004﹞55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制定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可按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以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和养老金水平原则上应以国家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口径和数据为准。
5、工作程序
(1)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由用人单位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如申报国家重点项目须附本行业重点项目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经地区外专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外专局复审,统一编号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经国家外专局批准资助的项目执行后,要将专家工作总结、《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专家工作日程安排及工作照片等书面材料报送地区外专局,经审查后,方可下达引智专项经费。
(2)派出国(境)培训项目。由拟选派人员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在每年10月底之前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有文字的说明,经地区外专局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外专局,由自治区外专局复审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申请表中要简明扼要地阐述派出国(境)培训的目的、必要性、国别、培训时间和经费来源等内容。
(3)因公出国(境)培训学习的人员。由派员单位向地区外专局提出报告,经审核后,方可到地区外专局办理出国(境)手续。 8、为什么说“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要求,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答:(1)党和政府历来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在不同时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都制定了符合广大军转干部利益的安置政策。部分军转干部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符合当时的实际,符合本人意愿。
(2)过去军转安置政策中关于“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主要是对师团职干部尤其是对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所作的。当年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大多数都按与地方相应的职务、职级安排了工作,套改了工资;没有安排职务的,也按政策规定享受了相应的政治、生活包括工资待遇,不存在再落实政策的问题。
(3)在计划经济时期,军转干部不论到哪个行业,在身份、待遇上基本没有差别。企业改制后,一律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而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这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改革发展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军转干部要求保留原来意义上的干部身份,不符国家的改革政策。
七、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1、什么引进国外智力?
答: 引进国外智力(简称引智),就是通过引进国外人才(包括海外华侨、港、澳、台人才)和组织人员出国(境)培训两种形式,学习掌握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实用技术。实践证明,引进国外智力省时、省力、省经费,事半功倍,通过请进来、派出去,可以使我们直接借鉴和吸收当代世界的最新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直接实现技术和管理的跨越式进步,从而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
2、农业方面。重点引进粮、油等主要作物的育种技术和新品种选育技术;高产、稳产、低成本规范化栽培技术;农副产品的保鲜、储藏和综合加工技术,以及农业方面软科学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人才。
3、畜牧方面。畜牧良种繁育、饲养和动物疫病的防治新技术、胚胎移植技术、畜产品深加工、国外优良奶牛品种的引进、推广。
4、工业方面。重点引进农业、化工、冶炼、轻工、纺织、环保等相关生产产业和本地区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的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管理等,以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技术的工艺装备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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